广州供卵代生宝宝,找广州珠海区地下机构做第三代试管婴儿可靠吗

来源:未知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24-02-15 09:37   点击:738次
摘要:第五章退出机制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

  找广州珠海区地下机构做第三代试管婴儿不可靠,地下机构都没有正规的试管婴儿资质,也没有办法给患者提供安全保障,一旦出点事,可能连人都找不到。而且做试管婴儿手术需要有着先进的设备、较好的手术环保以及丰富的经验,才可以有着更高的成功率,否则不但手术会轻易失败,也会给手术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所以做试管婴儿一定不要为了贪图快捷,选择地下机构做试管婴儿。广州正规三甲试管婴儿医院推荐其实在广州有不少的三甲医院都可以做第三代试管婴儿,像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六院等,都都很可靠而且都有着很高的手术水平。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该院生殖医学中心创建于1989年,专科的奠基者庄广伦教授是我国生殖医学领域最著名的学者之一。

  1997年整合妇科内分泌专业和计划生育研究室成立生殖医学专科。随后,本专科取得多个里程碑式的科研成绩,分别在1996年和2000年在国内率先建立了单精子卵胞质内显微注射(ICSI)和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技术两项标志性的技术,奠定了本专科在国内的领先地位。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该院生殖医学中心对不孕症的诊治有着悠久的历史,是全国最早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之一。早在1987年在省内率先开展体外授精胚胎移植(IVF-ET)技术的研究工作,于1988年底取得妊娠成功,1989年9月先后诞生了广东省第一、第二例试管婴儿,成为全国第三家取得试管婴儿成功的单位。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生殖健康与不孕症科(即生殖医学中心)成立于2000年,是早期获得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准入的生殖中心之一。目前开展的主要业务有男女不孕不育诊疗、夫精人工授精(AIH)、供精人工授精(AID)、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第一代“试管婴儿”)、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第二代“试管婴儿”)、胚胎植入前遗传学检测(PGT,第三代“试管婴儿”)等。以上三家广州公立三甲医院,试管婴儿技术都很好,不仅试管婴儿设备、实验室先进,试管婴儿成功率也都能到达50%左右,这比找广州珠海区地下机构做第三代试管婴儿可靠的多。

珠海做双胞胎试管婴儿的机构哪家好,珠海试管婴儿医院排名大全

珠海做双胞胎试管婴儿的机构哪家好,随着科技和医学的进步,试管婴儿技术已经成为不孕不育人们心中最大的希望之一。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做试管婴儿治疗,而选对一家可靠的试管婴儿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介绍珠海市内优质的试管婴儿机构,帮助您轻松选择。

珠海做双胞胎试管婴儿的机构哪家好

第一名:珠海阳光生殖医学中心

珠海阳光生殖医学中心作为珠海市最早介绍试管婴儿技术的私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一直处于行业的前沿。医院拥有多名国内外知名专家和熟练的技术团队,医疗设施和技术设备也相当先进。

阳光生殖医学中心有着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从临床技术到服务流程,均符合国内外标准。此外,医院还开设了心理咨询、康复治疗等配套服务,为每对夫妇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第二名:珠海华侨城妇儿医院

珠海华侨城妇儿医院是珠海市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妇儿医疗机构之一。该医院设有生殖中心,拥有多名专业医师和技术团队,并从国外引进了一流的试管婴儿技术和设备。

医院不仅提供包括不孕不育在内的妇产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更开设有妊娠期女性保健、儿童保健、产后康复等特色服务。华侨城医院重视医患关系,注重对患者的贴心服务,因此在患者心目中拥有很高的信赖度。

第三名:珠海德丽雅医学美容妇科医院

珠海德丽雅医学美容妇科医院是一家以妇产科、不孕不育、美容等多项专科医疗为主的高端私立医院。该医院生殖中心成立于 2006 年,早期在珠海市率先推行试管婴儿技术。

德丽雅医院拥有一支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和首席医师组成的生殖技术团队,能够为患者提供全套的试管婴儿治疗服务,并从多方面为患者提供贴心的医疗服务。

以上是珠海市内实力雄厚的三家试管婴儿机构。当然,在选择机构时还需综合考虑医院的地理位置、医疗设施、人员素质、治疗效果以及费用等多方面因素,找到适合自己的。望每位在治疗路上的夫妇都能早日好孕,梦圆家庭。

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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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制定了《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珠海市将根据《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试行)》,对全市托育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为市一级、市二级、市三级托育机构。


关于普惠定价与收费周期


第十三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设最高收费标准。

原则上同一机构内全日托一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3300元、二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2900元、三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2500元。

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关于托育补贴类型与数额

第十七条普惠性托育机构所获财政补助资金为定额补助。定额补助资金包括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建设的总托位数(按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核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每个托位最高奖励不高于3000元,每个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拨付标准为: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托育机构总托位数×3000元/托位≤20万元/家。

(二)运营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收托普惠婴幼儿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按照600元/人/月予以补贴,按年发放。拨付标准为:运营补助资金=实际在托人数×在托月数×600元/人/月。半日托、计时托定额补助标准按托育费收费比例计算。


(三)普惠性幼儿园(不含公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申请普惠托育服务的,不计算再给予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资金,其托班运营补助资金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标准执行。


(四)示范性托育机构申请普惠托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实收托位补贴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奖补政策择优申报,不重复享受。

关于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普惠性托育机构奖励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


《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23日止。


二、公开征求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箱:请将有关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市卫生健康局老龄健康科邮箱:zhswjjllk@,邮件主题请标注为:“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二)信件:来信邮寄到“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老龄健康科(香洲区人民西路663号泰盈·汇盈中心)”,邮政编码:519000,信封注明:“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请您在提交意见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线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15日


珠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各区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到三级托育机构以上办托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并按照协议价收取婴幼儿托育费的托育机构。


第四条根据《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试行)》,对全市托育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为市一级、市二级、市三级托育机构。按照“质量优先,普惠为本”原则,构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分类认定指标体系。


第五条按照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家庭成本分担比例,逐步提高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金补助水平,健全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局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资补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凡参加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定级(市示范机构除外),由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托育机构,均可自愿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


第九条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其托班等级参照该普惠性幼儿园等级予以确认,其中市级以上按一级认定,区级按二级认定,其他按三级认定。


第十条普惠性托育机构先行试点开展20家,后视政策实施情况及财力情况适时调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按属地管理原则,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


第十一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注册、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一)证照齐全、有效,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二)办托等级评估达到市三级托育机构及以上;

(三)收费合理合规,并同意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收费协议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四)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机构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五险”。


第十二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程序:

(一)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条件的托育机构,向所在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具体申报材料明细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托育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局备案。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设最高收费标准。按服务范围划分为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按托育机构等级不同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原则上同一机构内全日托一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3300元、二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2900元、三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高于2500元;


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


计时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的15%,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第十四条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托育机构以合同等方式确定。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托育机构协商确定,依托市场实施动态调整,接受政府指导。


第十五条普惠性幼儿园(不含公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补拨款制度,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规范化建设奖励和收托补助,鼓励普惠性托育机构提升等级等次,改善办托条件,提升办托质量。

第十七条普惠性托育机构所获财政补助资金为定额补助。定额补助资金包括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建设的总托位数(按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核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每个托位最高奖励不高于3000元,每个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拨付标准为: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托育机构总托位数×3000元/托位≤20万元/家。

(二)运营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收托普惠婴幼儿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按照600元/人/月予以补贴,按年发放。拨付标准为:运营补助资金=实际在托人数×在托月数×600元/人/月。半日托、计时托定额补助标准按托育费收费比例计算。

(三)普惠性幼儿园(不含公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申请普惠托育服务的,不计算再给予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资金,其托班运营补助资金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标准执行。

(四)示范性托育机构申请普惠托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实收托位补贴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奖补政策择优申报,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市、区将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形成稳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十九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补助款项,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区内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机构建设情况、等级评定情况和在托人数进行预算,并将预算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局。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财政部门将相应的补助资金划拨到位。

第二十条普惠性托育机构师资培训纳入相关卫生健康、教育培训项目,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培训费用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能分别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含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和运营补助资金),其中,未达1年的退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未达2年的退回50%财政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条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追回或取消当年补助经费: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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